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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就是协同共治。即为最大限度地统筹国家治理体系的公共资源以及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有效解决公共问题,国家在制度上做出相应的设计和安排,以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国家治理主体协同行动,是协同治理的核心;多元治理主体良性互动,是协同治理的要义。一、协同治理的背景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各种风险,而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使得这些风险的危害越来越大,如非典、疯牛病、海啸、飓风等。风险问题已从技术管理层面转移到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系统层面,如911事件、全球贫困、气候变化和金融危机等。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概念,指出人类社会必须面对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威胁。传统的国家和政府体制在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由于资源不足和效率低下,其“万能政府”形象受到质疑。贝克进一步提出“有组织地不负责任”,指出政府、企业和政策制定者在某种程度上制造风险并推卸责任,反映了现代政府在风险社会中的困境。风险的全球化对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治理机制提出挑战,促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寻求协同治理,以更好地应对环境变迁和风险带来的挑战.二、协同治理的内涵及特征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或者公民等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的社会问题,以比较正式的适当方式进行互动和决策,并分别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协同治理是一种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具备以下特征:1. 公共性:其核心目的是解决公共问题,而非单一主体的私利问题,强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 跨部门:参与者来自不同部门,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等多方力量。在我国,政府部门间及不同级别政府间的利益冲突通常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因此仅涉及政府部门的协同不在此列.3. 互动性:各参与者为实现共同目标而积极互动,包括信息、资源、优势共享,议题和解决方案协商,以及方案实施时的分工合作等。互动中信息流动是双向的,非公共部门的作用不仅是为政府提供参考,且互动贯穿决策全过程.4. 正式性:为保障运作规范、提高各方投入程度,参与者间的关系、职责应通过正式制度或规则明确下来。尽管实践中可能存在基于非正式约定的协同行为,但正式性仍是一种理想状态.5. 政府主导:政府虽非唯一责任主体,但在治理中仍居于中心位置,主要体现在议程制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发挥引领和协调作用.6. 动态性:协同治理无固定运作模式,而是根据所处环境及内部运作的诸多不确定性,呈现出一定的动态性.这种动态性体现在组织架构、协同规则、议题范围、持续时间、解决方案及执行等各个方面,使其能够灵活适应不同情境,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治理挑战。三、协同治理的内涵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协同治理的前提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些治理主体,不仅指的是政府组织,而且民间组织、企业、家庭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社会组织和行为体都可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由于这些组织和行为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需求,也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在社会系统中它们之间保持着竞争和合作两种关系。因为在现代社会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者行为体具有能够单独实现目标的知识和资源。同时,随之而来的是治理权威的多元化。协同治理需要权威,但是打破了以政府为核心的权威,其他社会主体在一定范围内都可以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和体现其权威性。2.各子系统的协同性在现代社会系统中,由于知识和资源被不同组织掌握,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要依靠其它组织,而且这些组织之间存在着谈判协商和资源的交换,这种交换和谈判是否能够顺利进行,除了各个参与者的资源之外,还取决于参与者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交换的环境。因此,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强调各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与协作。在协同治理关系中,有的组织可能在某一个特定的交换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这种主导并不是以单方面发号施令的形式。所以说,协同治理就是强调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建立伙伴关系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动态性和多样性,要求各个子系统的协同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良好发展。3.自组织组织间的协同自组织组织是协同治理过程中的重要行为体。由于政府能力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其中既有缺乏合法性、政策过程的复杂,也有相关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诸多原因。政府成为了影响社会系统中事情进程的行动者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说,它缺乏足够的能力将自己的意志加诸在其他行动者身上。而其他社会组织则试图摆脱政府的金字塔式的控制,而是要求实现自己控制--自主。这不仅意味着自由,而且意味着自己负责。同时这也是自组织组织的重要特性这样自主的体系就有更大程度上自我治理的自由。自组织体系的建立也就要求削弱政府管制、减少控制甚至在某些社会领域的政府撤出。这样一来,社会系统功能的发挥就需要自组织组织间的协同。虽然如此,政府的作用并不是无足轻重的,相反,政府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因为,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强调的是各个组织之间的协同,政府作为嵌入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它在集体行动的规则、目标的制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协同治理过程是权力和资源的互动过程,自组织组织间的协同离不开政府组织。4.共同规则的制定协同治理是一种集体行为, 在某种程度上说,协同治理过程也就是各种行为体都认可的行动规则的制定过程,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信任与合作是良好治理的基础,这种规则的重要性就犹如协同学中的序参量,这种规则决定着治理成果的好坏,也影响着平衡治理结构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组织也有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作为规则的最终决定者,政府组织的意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规则的制定。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各个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是促成规则最后形成的关键。最后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协同治理的基本逻辑建立在对理性世界的信仰之上,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化冲突为分歧。但是当人的不理性导致冲突各方的根本利益和原则立场不可调和的时候,协同治理的理念也就失去了它的作用。四、协同治理的类型(一)公共协商平台公共协商平台,是指政府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或在出台一项公共政策之前,为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公开发表意见的平台,使得各方能够进行理性的讨论,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并最终对问题、政策的性质及解决方案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或者为政府的行为提供建设性意见。在公共协商平台中,非公协同各方将自己的偏好予以充分的揭示,对政府施加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最终的决策权。通过协同各方在公开基础上的充分协商,公众将普遍对问题、政策有了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各协同方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意愿也得到加强。公共协商平台运行的最终效果如何,平台的开放程度、协商的公开程 度将是两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一般情况下,这种公共协商平台是以具体问题或项目为基础的临时安排,待问题解决或政策出台后,平台就变成了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其他问题或政策进行协商的舞台。不过,有些时候,根据问题或政策的实际情况,这种公共协商平台可能会演变成持续存在的委员会。【案例:倾听曼哈顿】2002年7月,AmericaSpeaks组织了一次由3000-5000人参加的21世纪城镇大会通过按键投票、电脑和互动电视的方式参与到一项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市民代表是通过不同方式选出来的,包括基层推荐和媒体推选。大会的结果是一系列市民支持的关于911事件后如何重构公共议程的建议。(二)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了调节各方在某一问题上的不同利益诉求,来自政府、 社会组织、企业的代表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当不同利益相关方在某个具体的政策问题或社会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且为此在很长一 段时间内不断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各方可能会意识到,这种僵局维持的时间越 长,各方的损失就越大,于是纠纷解决机制便会应运而生。与传统对立式的机制相比,协同治理可以将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纳入其中,可以让问题的方方面面得到比较充分的讨论,而且可以减少政客公关或者诉讼的费用。而且,由于达成共识之前各方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协同各方对最终协议的认可度会更高。【案例:蒙大纳州河流保卫战】当蒙大纳州自然资源保护局试图出台规则来保护当地的河流流量时,一些组织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自然资源保护局希望通过维持一定的河流流量,起到保护鱼和野生生物的同时确保娱乐及水质的效果。来自牧场、农场、环保等领域的组织,决定一起努力,以期找到一个解决方案可以满足娱乐、环保及农业等方面的需求。蒙大纳州共识理事会通过召集相关方代表,使各方通过河流流量出租的方式解决了纠纷。后来,这种方式被写入法律。(三)问题解决机制问题解决机制,是指为了解决某一个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协同各方在对问题的性质和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共同商定的行为规则通力合作, 将解决方案予以落实。在开始之前,协同各方应该就目标和过程进行比较明确的 界定。在随后的协同过程中,协同各方可以随时将进展与既定目标和运行规则进 行比较,从而避免协同行为偏离了方向。【案例:俄勒冈解决方案组织】成立于2001年的俄勒冈解决方案组织(Oregon Solutions)主要目标是在全州层面促进社区问题的解决。州长从当地社区中指定一名召集人,由他带领一支团队负责对社区居民提出的经济、社区、环境等问题做出回应。每个团队由来自联邦和州等各级政府机构、企业、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及公民代表组成,一起寻求社区居民所关心问题的解决方案。经过这些团队的努力,已有20多个项目得以实施。比如,自2002年起,来自Jeferson县、俄勒冈州交通局、俄勒冈州府际理事会以及中心俄勒冈组织的代表会定期举行会议,来研究运输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俄勒冈解决方案组织的一个团队正在负责其中一个解决方案的实施工作。五、协同治理的综合模型和基本假设图片
(一)综合模型的概述该模型将协同治理放在一个具体的环境当中,这些环境因素包括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环境等。这些环境因素可以成为协同治理能否得以开始的决定因素或重要基础,可以影响协同治理中政府与其他参与方的互动关系,还可以促使协同治理的成员结构发生变化。这些影响不仅发生在协同治理开始之初,而且在整个协同治理过程中都将继续。同时,协同治理的各参与方也对外部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外部环境中出现的是协同治理的动因,包括领导力、各参与方的动机及相互依赖性三个因子。正是这些动因的存在,一个具体的协同治理实践才能得以启动。一旦协同治理实践得以启动,那么协同引擎就开始工作,并不断给行为提供推动力。协同引擎包括三个因素:有效参与、思想共识和协同能力。1️⃣有效参与: 一是参与到协同治理中的利益相关方具有广泛性;二是各参与方都应具有足够的话语权。有效参与的实现不仅仅需要各参与方的承诺,更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2️⃣思想共识,包括三个因子:共同目标、相互信任和利益平衡。有效参与与思想共识两者相互促进,思想共识可以被看作是有效参与的阶段性成果,而思想共识的达成更有利于各参与方的有效参与。3️⃣协同能力,包括三个因子: 机制设计、学习和领导力。其中,机制设计又包括了角色调整、结构安排和权力平衡三个维度。只有有效参与、思想共识和协同能力三者的良性互动,才能将协同引擎的动力发挥到最大。协同引擎将助动力传递给协同行为。协同行为是对协同治理中各参与方为实现协同目标所实施各种行为的概括。协同行为是实现协同目标的基础,也让协同治理产生了直接的后果。协同治理的后果包括对各参与方的影响、评估及问责三个方面的内容。(二)基本假设综合模型尝试对不同协同治理实践所共有的内在基因进行综合的描述,理出协同治理的形成及运作的机理,为将来协同治理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同其他模型一样,综合模型也有它的基本假设。具体如下:第一,协同是解决某一项具体公共问题的唯一可行渠道或最佳渠道。协同治理虽然有诸多优点,但却非常复杂,且不易成功。即便是协同优势理论的奠基人Huxham 本人也提到,除非万不得已,不要使用协同的方式。如果各方还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他们采取协同治理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个时候,如果强行将它们组成一个协同团体,那么整个协同治理的运行过程将无法通过综合模型来进行描述和预判。第二,协同的各个参与方是理性的。首先,无论是协同优势理论,还是IAD分析框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都是基于理性选择的理论。因此,综合模型所依据的理论研究框架本身与理性选择传统就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其次,根据协同优势理论,参与方在协同过程中,不会放弃本组织的目标。因此,在协同治理中,会存在“自主性一责任困境”。再次,即便一些参与方在协同开始之前并不自愿或配合,但随着协同的进程,这些参与方会在观念上产生一定的变化,对协同治理的进一步开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配合。第三,公共部门对协同治理的态度是相对开放的。协同治理之所以得以产生,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共部门在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时候遇到了困难,需要来自其他部门的组织给予帮助。虽然协同治理代表着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权力和责任的共担,但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候,公共部门仍然会对协同治理采取开放的态度。但是,当公共部门依靠自身的能力可以完全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公共部门可能就不倾向于放弃手中的一部分公权力。第四,不同的协同治理实践中或者在同一个实践的不同时间点,发生作用的因素可能并不相同。虽然综合模型包括了诸多影响协同治理成效的诸多因素,但对于不同的实践或者同一实践的不同时间点,人们仍然需要去回答类似于“这个时候哪些因素正在发挥作用”、“现在哪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最为关键”或者“发生作用的这些因素之间是怎样相互影响的”这样的问题。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上海股票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